國防教育辦報資料:學校國防教育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并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顒。教育行政部門、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顒拥闹笇c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jù)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xié)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國防教育的手抄報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shù)膰澜逃n程,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并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xié)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shù)膰澜逃n程。
國家根據(jù)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