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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手抄報資料

        發(fā)布時間:2017-08-27  編輯:pinda 手機版

          法制手抄報有關辦報資料:近現代法制

          中國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現代法制。從公元1840年鴉片戰(zhàn)爭以后,中國社會開始遭受西方列強的一連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內憂外患之中,中國社會也開始了艱難的轉變。從法律上看,這種轉變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數千年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體制、法律觀念開始瓦解,而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開始在中國土地上艱難地生長。一般來說,中國近現代的法制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清末變法修律。在中國,習慣上把1840年鴉片戰(zhàn)爭至1911年清代滅亡這段時間稱為“清末”。鴉片戰(zhàn)爭以后,中國由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淪為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段歷史時期內,雖然清代政府表面上繼續(xù)維持著對中國大部分地域的統(tǒng)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區(qū)和通商口岸,實際上喪失了國家領土主權(如在香港),或是喪失司法管轄權(如在華領事裁判權)。西方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確立,就是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一個法律表現。同時,在1840年以后,特別是在清政府存在的最后十年(即1901至1911年)中,清政府被迫進行了范圍廣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進了西方近代法律學說與法律制度,對清代原有法律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從此,中國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

          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法制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重大的轉折點,從這時開始,中國由古代法律體制向近代法律體制過渡。所以,清末變法這一部分也應該是學習、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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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手抄報

          2.南京臨時政府時期。1911年10月,中國爆發(fā)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宣告成立。在以孫中山為核心的革命黨人的領導下,南京臨時政府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動,初步奠定了民國時期法制的基礎。

          3.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3月,袁世凱篡奪了中華民國政權,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軍閥控制的中華民國北京政府,人們習慣上稱之為“北洋政府”。北洋政府是軍閥政權。為應付各種需要,北洋政府也曾進行了立法活動。這些立法,在客觀上為以后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制建設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條件。

          4.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從1927年到1949年,是國民黨建立的南京國民政府統(tǒng)治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以后,也曾進行了廣泛的立法,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釋例,形成了“六法體系”。但國民黨政權的法律制度帶有明顯的雙重性特點,即便在立法上比較完善,在普通法領域比較規(guī)范,但在司法上極為黑暗,特別是在特別法領域,采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國法制史體系中,1921年以后中國共產黨在各個革命根據地所創(chuàng)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國成立以后的法制發(fā)展,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中,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各個革命根據地創(chuàng)造性地進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的活動,取得了豐碩的法制成果,同時也留下了很多深刻的教訓。

          根據中國法制史的上述發(fā)展階段,結合本課程學習的實際,本部分分六章編寫: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二章,戰(zhàn)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五章,清末及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律制度;第六章,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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