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審是怎樣審判的?
《舊唐書·刑法志》載,立春至秋分停止決囚,同時對待決之囚實行三復奏的.制度。明英宗天順年間創(chuàng)立朝審制度,清朝在繼承朝審制度的同時又另立審判外省死刑重案的秋審制度,《清史稿·刑法志》曰:“秋審亦原于明之奏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按清律,死刑分為“斬立決”、“絞立決”和“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兩類。前者立即處死,后者緩期處決,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審。因為復審各省死刑案件是在秋季舉行,因而稱作“秋審”。
凡屬秋審案件,各省督撫應將人犯提解省城,帶領在省城的按察使、道員等官進行會勘(共同勘驗),并擬出處理意見,報送刑部。各省限五月內將案件報至刑部,經刑部、大理寺等法司劾核后,由刑部將原案材料和法司、督撫“勘語”刊印成“招冊”(案件卷冊)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八月在天安門外金水橋西會同審理,即為秋審。由于死罪人犯在各省關押,秋審僅憑招冊進行書面審核。經過秋審的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有疑、留養(yǎng)承祀五類。由刑部會同大理寺等機關集中審核后奏請皇帝裁決,凡是已經勾去的,立即發(fā)“勾決”咨文通知有關地方執(zhí)行死刑。
【秋審是怎樣審判的?】相關文章:
秋字怎樣組詞01-25
審判的造句05-18
審判的近義詞04-07
宇宙審判10-23
對電鋸的審判12-26
審判蒼蠅08-09
森林審判會02-23
審判閃電紀實01-02
昆蟲審判會11-26